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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常熟市******号。被告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6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9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9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111日决定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11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1018日、20191228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替银行客户过桥垫资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人民币数百万,并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生活消费等活动,致使被害人近200万元人民币损失无法追回。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据收条复印件、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2.证人刘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袋,光盘4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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