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14〕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南票区**乡**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7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14年7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经朋友杜某某介绍与吴某某、刘某某认识后,谎称自己与**区区长和**区卫生局局长有关系,有能力将**区医院重建工程承包下来,但需要20万元人民币作为礼金送给办事者,为提高信任度,被告人李某某又将**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于某某介绍给吴某某,说于某某是副检察长,以此,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吴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的信任,为承包该工程,吴某某、刘某某、杜某某三人于2012年2月29日、2012年5月5日先后两次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拿到此20万元后并未帮助吴某某等人办事,而是用于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程

2014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1512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