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87********,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住衡阳市雁峰区**街道**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假借办理殡仪服务许可证、报备批文等需请客吃饭、送礼,诈骗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粟某某、毛某某共计53万元,其中诈骗张某某21.85万元、王某某17.05万元、粟某某8万元、毛某某6.1万元。诈骗所得已被被告人李某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还张某某、毛某某各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涉案金额明细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薛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粟某某、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首,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娉娉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