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61989********,初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县**镇**村**组,现租住在许昌市魏都区**街,务工。2008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6月24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恋爱期间,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2月李某某虚构酒驾撞人、打伤他人需赔偿等理由,骗取王某某共计17000元后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