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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67********,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通州区**中心职员,捕前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区**号楼**号,2011年5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两人的女儿赵某某安排工作,骗取宋某某、刘某某两人人民币100000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该案民事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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