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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小区。2015年3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袁某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11月份,李某甲在首山镇土台子家中向袁某某谎称其表哥经营倒卖瓷砖抛光油的商机能赚钱,投资人民币2万元,两天后便返红利2千元,红利和本金一并返还。为骗取袁某某信任,2010年11月4日袁某某第一次投资4万元后,李某甲向袁某某返还红利2千元,袁某某便信以为真。2011年3月21日袁某某向李某甲投资2万元,2011年4月3日袁某某向李某甲再次投资19950元,共计投资77950元人民币。李某甲将袁某某投资的钱款用于赌博挥霍,2011年10月份潜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2张、借条、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还款协议书、谅解书、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人员档案;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欢欢

检察官助理:姜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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