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76********,汉族,中专文化,系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寒岭火车站**,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街**组**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街**组**号,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害人杜某某因醉酒驾驶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6月,被害人杜某某在网上认识了被告人李某某,说明欲找人办理恢复驾驶证的事宜,被告人李某某因欠外债谎称自己有亲属可以为被害人杜某某办理恢复驾驶证的事宜,向被害人杜某某索要办事款,被害人杜某某信以为真。2018年6月,被害人杜某某先后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超市、**超市通过买烟、现金和微信转账的形式付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22,400元办事款,双方约定2018年年底办成。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杜某某办事款用于自己还债,并对被害人杜某某谎称已找人为其办理。被害人杜某某多次催问被告人李某某办理的进度,被告人李某某谎称正在办理,过了双方约定的办事期限后,被害人杜某某再次催问被告人李某某办事进度,被告人李某某称办不了,提出退还办事款,但一直没有退给被害人。被害人杜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将全部款项退给被害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崔勇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话录音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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