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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89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琦、李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8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公司职员,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前金某某57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3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单身的身份,以恋爱交友或结婚为由欺骗被害人蒋某某、何伟伟、陈某某等人的感情和信任,李某甲又编造做生意赔钱、朋友起诉还款、卖房还钱、抵押贷款等事由向三名被害人借款共计40万元,后出具虚假身份的借条或作出虚假还款承诺,而将钱款用来炒现货、个人消费等,致使被害人钱财遭到损失。

案发后李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蒋某某、何伟伟、陈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受案到案经过、结婚登记查询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借条、收条、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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