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份至**月间,互助县塘川**镇村民雷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快手婚恋平台认识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出车祸、偿还信用卡为由向雷某某要钱22次共计7750元,后将雷某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雷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玉金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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