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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方红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出生地郴州市宜章县******,住该村。2015年9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拘留并网上追逃,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宜章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钟某甲(已科刑)伙同钟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已科刑)、陈某某(已科刑)在澳门金龙酒店密谋以兑换港币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徐某某。因需要一位女士配合黄某某去诈骗徐某某,钟某甲和黄某某打电话让被告人李某某找一个人配合。李某某遂联系到潘某(已科刑),并将让潘某去澳门配合他人搞事情(做违法的事情)的事告诉了潘某,潘某同意了李某某的提议。李某某托朋友将潘某送到澳门金龙酒店门口和黄某某汇合。黄某某和潘某随后到了澳门威尼斯人赌场,黄某某冒用唐某某的名字,以兑换港币为由,欺骗被害人徐某某汇款, 黄某某得知徐某某开始汇款后借机逃离了赌场,潘某被徐某某扣留。徐某某共计被骗20万元人民币。事后,钟某乙给李某某转了45000元人民币,李某某给潘某12400元人民币,又给潘某买了一部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的苹果X手机。

2020 年1月30日,李某某到宜章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李某某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二份;宜章县看守所羁押证明;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某某银行流水记录;3.证人潘某、黄某某、钟某甲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赵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证人黄某某、潘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的犯罪行为组织人员,帮助他人诈骗财物,数额巨大,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红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廷林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东方红林业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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