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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西牛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由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送中山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8月1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提解出所,于2019年8月2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下午18时许,黄某某(已判决)打电话给黄某某(已判决),叫黄某某邀约受害人以打牌的形式来骗取受害人的钱,并且两人协商好骗到钱后按3、3、2、2分,意思是黄某某分三成,黄某某分三成,顾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李某某各两成。在2018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约好受害人邓某某,黄某某便召集顾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信丰县尚品酒店使用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诈骗邓某某的钱财。具体手法是由黄某某在凳子上藏一张扑克牌,在发完五张牌后便拿出之前藏好的一张牌凑点数,多出的一张牌再藏起来。在赌博过程中,黄某某会使用眼神或者踩黄某某、李某某一脚的形式暗示黄某某、李某某砍掉庄上的钱。李某某则会按照黄某某的提示配合黄某某,每把押一百至两百不等配合黄某某及黄某某骗受害人的钱。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顾某某、黄某某诈骗既遂金额计人民币45000元,未遂金额计人民币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赌博出老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既遂45200元,未遂计人民币2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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