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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罪)_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克东县**乡**村**组村民,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克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6日,被克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将自己种植的150亩玉米虚报成种植黄豆,骗取国家种植补贴人民币3375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在克东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黑涉恶说明、李某某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举报信、2019年昌盛乡退款说明、报告、2019年昌盛乡玉米种植补贴全乡表、2019年昌盛乡大豆种植补贴全乡表、翻身村2019年经营者补贴大豆面积明细、翻身村2019年经营者补贴玉米面积明细、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翻身村2019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表、李某某补贴流水、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侦破经过;

2.证人尤某某、宋某某、候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国家种植补贴337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恕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克东县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件证据。

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十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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