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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罪)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多个微信号、QQ号伪装自己的身份,以投资返利、微商经营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顾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7758.6元。具体是:

1. 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在校生顾某某人民币16375元。

2.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6231元。

3. 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在校生林某某(17周岁)人民币346元。

4.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40元。

5.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708元。

6.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558.6元。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顾某某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其未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设置骗局多次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全 建

2020 年 6 月 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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