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李**,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611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罗李沟村罗李沟****。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于2019年10月份驾驶摩托车摔伤住院,在南阳市南石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人李**以其兄长李**身份住院登记,伤情稳定后被告人李**使用李**申缴的新农合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骗取城乡居民医保补偿及大病保险补偿款共计27000余元。
2015年被告人李**借用他人危房,虚构其居住房屋为危房的事实,向政府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相义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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