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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巷**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 月至2016年8 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被害人郝某某的女儿韩某某办理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正式工作、山西省劳动技术学校正式编制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郝某某人民币共计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郝某某全部赃款。

2、2016年8 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被害人杜某某办理中北大学信商学院、山西省妇联、晋阳公寓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27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3、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被害人陈某甲的儿子办理到太原市志达中学上学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13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4、2017年7 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被害人马某某、康某甲、裴某某、武某甲、武某乙办理山西省儿童医院的工作为由,多次骗取马某某人民币38 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5、2018年3 月2020年1 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及儿媳王某丙办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为由,先后诈骗王某甲人民币共计38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6、2018年8 月至2019年2 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能被害人董某甲的女儿董某乙办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正式合同制工作为由,骗取董某甲人民币35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7、2019年7 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被害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办理山西省公务员的工作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刘某甲全部赃款。

8、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被害人陈某乙的亲戚康某某、赵某甲办理山西省大数据中心的正式工作为由,骗取陈某乙人民币32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9、2020年5 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被害人杨某某办理太原市万柏林区教师工作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2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10、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被害人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5万元. 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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