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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7********,汉族,大学本科,住山东省惠民县**楼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向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小包,并约定当面交易。后,李某某驾车至高某某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的住处,当面将净重约2.4克的甲基苯丙胺交付给高某某,并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2400元。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向鲍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以微信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后李某某将净重约0.23克的甲基苯丙胺隐藏在电视机顶盒内,通过快递邮寄至台州市黄岩区给鲍某某。

3.2019年11月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向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并以微信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后李某某将一包净重约0.8克的甲基苯丙胺隐藏在POS机内,通过快递邮寄至浙江省义乌市给邹某某。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张圆通快递单、一个黑色机顶盒、一包透明晶状体物质、两部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行车轨迹记录及行车截图、手机高德地图APP搜索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鲍某某、邹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频制作说明;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毒品称重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辨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毒品拆封、称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手机物证鉴定检验报告及刻录的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多人予以贩卖、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彩霞

检察官助理:罗丹辰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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