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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派出所**社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街**街**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1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容留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五里**街道**街社区128号1门301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和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2019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和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3、2019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和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4、2019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和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二、贩卖毒品罪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下旬某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五里**街道**街**号楼下向吸毒郑某某贩卖1小包冰毒和2粒麻古;

2、2019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五里**街道**街**号楼下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1小包冰毒和2粒麻古;

3、2019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五里**街道**街**号楼下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1小包冰毒;

4、2019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同天酒店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一小包冰毒和两粒麻古。两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乙身上查获1小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经称量净重:0.61克)和1粒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经称量净重:0.19克)。随后,民警在李某某临时居住的刘某某家中查获其藏匿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5.76克、15粒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经称量净重1.41克)。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供述刘某某多次容留其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搜查、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郑某某、朱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找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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