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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1995年犯抢劫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销售赃物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转为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五华县执行逮捕,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4月9日二次退回五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3月17日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20次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合计12.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吸食。2019年6月18日,五华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查获甲基苯丙胺12小包合计5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5次将甲基苯丙胺合计2克卖给周某甲吸食。

2、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9次将甲基苯丙胺合计6克卖给张某某吸食。

3、2019年5、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5次将甲基苯丙胺共4克贩卖给周某乙吸食。

4、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将甲基苯丙胺0.5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丙吸食。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4月11日至4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华县**镇**公寓先后入住301、303、201房。期间先后10次在入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4月25日,五华县公安局在201房查获李某某与杨某某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雄彬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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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32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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