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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镇**村,现住繁峙县砂河镇***家属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繁峙县公安局逮捕。1995年6月28日犯抢劫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2月6日犯犯贩卖毒品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2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繁峙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5日因吸毒被繁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从“候娃”和“老段”手中购买毒品,除供自己吸食外,还以零包贩卖的方式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别名李某)、任某某、张某某。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繁峙县砂河镇水泥厂家属院自己居住的家中,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二大头”、王某某等人在自己的住所吸食土制海洛因。

2019年11月19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现场从其驾驶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驾驶座位上查获疑似毒品一纸包,净重0.1247克,后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该车后排座上放置的衣服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塑料包,净重19.9244克,后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福寿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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