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7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址**,无业。2014年6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7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2018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9年3月4日上午,在青岛市市北区南宁路**号**号楼楼下,被告人李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倪某某贩卖毒品一包,重约0.3克。

2019年3月5日中午,在青岛市市北区南宁路**号**号楼楼下,被告人李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倪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当场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0.43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南宁路**号**号楼**单元***户的租房处向燕某某(行政处罚)提供有偿性服务时,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14日先后四次向燕某某提供溜冰壶和毒品,并容留燕某某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提取、称量、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菡菡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