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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赵某某,幼名小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3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9月12日,吸毒人员裴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称愿意配合抓获贩毒人员李某某。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裴某某约定在织金县猫场镇街上**交易市场处进行毒品交易。交易结束后,现场布控的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查获贩卖毒品所获资金300元以及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颗,扣押了裴某某向李某某购买的海洛因可疑物一颗。经称量,裴某某购买的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27克,李某某身上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分别净重0.09克、0.28克。经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份海洛因可疑物检材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和通知书、抓获经过、李某某贩卖毒品来源等情况说明、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裴某某提交的海洛因可疑物清单、称量笔录、扣押李某某贩卖的毒品清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裴某某吸毒检测及处罚决定书、现场提取、封装笔录、李某某贵医病历、黔西县人民医院X影像报告单、李某某、裴某某电话近三个月通话清单、户籍信息及吸毒人员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海洛因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李某某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图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视频、现场抓视频等四张光盘。

二、故意伤害罪

2020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齐心村**湾发生纠纷,二人在李某某家门口持凶器准备斗殴,常某某左手勒住李某某的脖子,右手持黑色折叠刀架在李某某的脖子上。李某某的母亲赵某某及妻子何某某见状上前拉开常某某的手,李某某使用其从家里拿出的刀刺向常某某的右小腿挣脱,又使用刀三次砍向常某某,常某某用左手挡刀而受伤。经贵州华艾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某某自愿戒毒神清及户籍信息、何某某、赵某某病历、常某某病历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证言、何某某证言、赵某甲证言、吴某某证言、徐某某证言、申某某证言、鲁某某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常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讯问、询问视频等三张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0.64克,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身体健康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卓英武

                              检察官助理 万开太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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