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4********,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家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张家坝街9号巷子内一居民单元楼的二楼楼梯间,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黄某某出售一小包毒品冰毒及一颗毒品麻古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上搜出毒品冰毒41小袋。后经称重,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重11.94克,麻古重0.28克,从购毒人员身上查获的冰毒重0.3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毒品、毒资;
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
3.证人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洪超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自贡市看守所羁押。
2.证据材料4卷。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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