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身份证430405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衡阳市珠晖区**街道**栋**号***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身份证4304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衡阳县**乡**村**组**号,租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容留陈某某、吴弟两人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栋**房被告人戴某某住的房间中共同吸食毒品氯胺酮。
2019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要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500元钱,约0.5克的毒品氯胺酮。陈某某要被告人李某甲去购买毒品氯胺酮,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赚取免费吸食,从“朋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500元的毒品氯胺酮。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梯间,被告人李某甲与陈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吸食了一部分后,到了被告人戴某某、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将毒品交给了被告人戴某某。因500元钱的毒品氯胺酮不够吸食,陈某某要被告人李某甲去“朋某某”处再购买500元的毒品氯胺酮,毒资从被告人李某甲的欠款中冲抵。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门口处购买了500元钱的毒品氯胺酮,然后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四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栋**房被告人戴某某住的房间中将上述毒品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多人以及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戴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