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5〕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社区**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份通过网上QQ群向一外号叫“兄”的男子(身份不明)购买冰毒用于贩卖和自己吸食。
2014年11月6日晚上20时许,李某某到潮阳区**镇**旅社206房间,以每克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3克冰毒;
2014年11月18日晚上20时许,李某某到潮阳区**镇**村陈某某的塑料铺,以每克冰毒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1克冰毒;
2014年11月25日中午11时许,李某某到潮阳区**镇**村陈某某的塑料铺,以每克冰毒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2克冰毒;
2014年12月1日晚上23时许,李某某到潮阳区**镇**港村陈某某的塑料铺,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6克冰毒。
2014年12月3日晚21时多,李某某到潮阳区**镇**旅社楼下,准备将冰毒贩卖给陈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冰毒2小包(经鉴定,净重7.4克)、厘称一部和吸毒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3、缴获的毒品等物证;
4、毒品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
6、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以贩养吸,多次贩卖冰毒,数量较大,妨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明槟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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