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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7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8月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李**多次为吸毒人员李**、王**、许**从中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王**、许**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4. 侦查笔录: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帮助他人从中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家永

检察官助理:王靖灵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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