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0********,景颇族,文盲,农民,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德宏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 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3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盈江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8时许,盈江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的甘蔗地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搜查,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李某某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0.49克、毒品海洛因26.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19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四册、光碟七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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