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6********,景颇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6日至2019年6月24日多次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26日13时许,芒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民警在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从其身穿衣服左边口袋查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海洛因可疑物7.5克;
2、2017年3月7日11时许,芒市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民警在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其身穿的裤子左裤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可疑物2.8克;
3、2017年6月27日18时许,芒市公安局锦华派出所民警在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将李某某抓获,从其身穿裤子右裤包内查获用彩色纸包裹的海洛因可疑物0.4克;
4、2017年8月2日11时许,芒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李某某的卧室小桌子上查获用白纸包裹的海洛因可疑物0.11克、用锡纸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09克,从床垫下一个白色塑料瓶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5.48克;
5、2018年7月7日15时许,芒市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李某某身穿的绿色外衣左侧衣兜内查获的外用白色塑料筒装着内用作业纸包裹的海洛因可疑物0.5克、用蓝色塑料筒装着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6.16克;
6、2018年9月12日19时许,芒市公安局芒海派出所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其身穿裤子左裤脚小包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0.43克;
7、2018年9月19日11时许,芒市公安局三台山派出所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李某某床上查获放在小铁盒上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克;
8、2018年10月8日7时许,芒市公安局原中山边防派出所民警参加芒市遮放镇贺勐查缉点查缉工作时,在一辆遮放驶往芒市的微型车内将李某某抓获,从其身穿裤子的左侧裤脚夹层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纸内有书纸包裹的海洛因可疑物0.29克;
9、2018年11月6日15时许,芒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民警在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将李某某抓获,从其身穿上衣左侧口袋查获用烟壳纸片包装的海洛因可疑物0.05克;
10、2019年4月10日11时许,芒市公安局户拉派出所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其身穿裤子右裤包被查获白纸包裹的海洛因可疑物0.36克;
11、2019年6月24日10许,芒市公安局三台山派出所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李某某床边查获用白纸包裹的海洛因可疑物0.45克。
上述查获的毒品经称量,净重共计:海洛因可疑物12.89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1.83克;经鉴定,海洛因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李某某多次向李某某、向岩某某等12名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向刀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贰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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