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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9日报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7日14时许,泸西县公安局民警在泸西县**乡**村委**村一鱼塘边的帐篷内查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可疑物0.06克。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泸西县**镇**巷**号房子内以50元人民币贩卖1个海洛因零包给杨某某,重约0.03克。同日**民警在其家中抓获李某某,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64克。

2017年l0月15日10时许,李某某在泸西县**镇**巷**号房子内以100元人民币贩卖2个海洛因零包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03克。同日**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21克。

2018年1月17日8时许,李某某在泸西县**镇**巷**号房子内以20元贩卖1个海洛因零包给侯某某,重量约0.01克。同日**民警在其家中抓获李某某,查获8个零包海洛因,净重0.39克。

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次从李某某处查获送检的检材以及从杨某某处查获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某分别在泸西县**镇**小区门口、**街段某某家对面巷子内、**镇**巷**号家中还贩卖了2个海洛因给钟某某;贩卖了3个海洛因零包给段某某;贩卖2个海洛因零包给吴某某;贩卖了6个海洛因零包给刘某某;贩卖了3个海洛因零包给郑某某;贩卖了3个海洛因零包给陈某某;贩卖了7个海洛因零包给杨某某;贩卖了2个海洛因零包给何某某;贩卖了2个海洛因零包给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钟某某、侯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57732****);

2.案卷材料和证5册;

3.涉案单手机1部、现金111元、毒品包装物9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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