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捕前住盈江县**镇**村**路**段。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盈江县**镇**村**路**段的家中贩卖给李某甲40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
2020年9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镇勐乃河桥头疫情防控卡点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穿裤子的左前裤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装的丝状鸦片一坨,经称量,净重0.83克;从其身穿裤子的右后裤包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内用黑色塑料袋装的膏状鸦片一坨,经称量,净重30.64克;从其身背挎包里查获黑色OPPO牌智能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鸦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