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1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村**队**号。2015年3月22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5日因赌博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从上线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处购买毒品冰毒,为满足个人吸食毒品需要,将毒品进行分销贩卖,以加价、蹭吸等形式从中牟利,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2日,陈某某向李某某微信帐户转账支付毒资1000元,李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给上线王某甲1000元,后李某某在合肥市**栋**室将冰毒约0.6克交予陈某某,当日,二人在陈某某家中将毒品吸食。

2、2019年2月13日,陈某某向李某某微信帐户转账支付毒资1200元,李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给上线王晟1200元,后李某某在合肥市**栋**室将冰毒约0.6克交予陈某某,当日,二人在陈某某家中将毒品吸食。

3、2019年2月20日,陈某某向李某某微信帐户转账支付毒资1000元,李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给上线王晟1000元,后李某某在合肥市**栋**室将冰毒约0.6克交予陈某某,当日,二人在陈某某家中将毒品吸食。

4、2019年2月26日,陈某某向李某某微信帐户转账支付毒资1000元,李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给上线王晟1000元,后李某某在合肥市**栋**室将冰毒约0.6克交予陈某某,当日,二人在陈某某家中将毒品吸食。

5、2019年3月3日,陈某某向李某某微信帐户转账支付毒资1300元,李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给上线王某甲1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冰毒约0.6克,后李某某扣留0.3克用于个人吸食,并将余下0.3克交给陈某某。

6、2019年4月5日,李某某从王某甲处购买冰毒0.6克,通过微信转给王某甲1000元,后于合肥市明珠广场卖给姚某某,姚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1200元。

7、2019年4月28日,陈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微信帐户转帐支付毒资1100元,李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给上线王某乙1000元,后李某某在合肥市**栋**室将冰毒约0.6克交予陈某某,当日,陈某某、李某某在陈某某家中共同吸食。

8、2019年6月2日,张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宝帐户转账支付毒资2050元,李某某随即支付宝转给上线王晟2050元,后李某某在合肥市**酒店M10房间将1.2克冰毒交予张某某,当日,张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三人在**酒店M10房间中共同将毒品吸食。

9、2019年6月19日,张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宝帐户转账支付毒资1100元,李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给上线王某甲1000元,后李某某将冰毒约0.6克交予陈某某。

2019年6月2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5.尿样检测报告;

6.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多次贩卖毒品,共计约6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