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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2016年9月28日因吸毒被社区戒毒;2016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7年因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因吸毒被社区戒毒康复;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大民兴街大正仓买将前来取藏有准备贩卖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邮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李某某取的邮包发现一粉色行李箱在该粉色行李箱内有一双运动鞋,在运动鞋鞋底各査获一袋白色晶体,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称量共计净重125.3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号**单元**室其家中还藏有用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50余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39号2单元101室李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书架的杂物桶内查获三包白色晶体,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称量,共计净重51.3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每包人民币7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车某某三包甲基苯丙胺,每包约1克,共计约3克,实际花费人民币2,200元,购买来的冰毒被车某某自己吸食。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贩卖给微信呢称叫“某先生”的男子四次甲基苯丙胺,前三次每次贩卖一包,最后一次贩卖四包,共计7包,每包约0.4克,共计约2.8克,约定收取人民币5,000元贩毒款,只收取了1,000元,余款在被抓获前还未收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有毒品的邮包快递照片、毒品测量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3.证人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技术检验报告;

6.称重、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通话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82.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176.77克系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1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1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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