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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街道**社区**村**社。曾经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2月25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0年11月30日又因犯抢劫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吸毒人员宋某某请盛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小马,盛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处帮宋某某购买毒品小马3次,每次都是宋某某先微信转账400元给盛某某,盛某某收款后又微信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收款后将摆放毒品位置的视频发给盛某某,盛某某再转发给宋某某,宋某某按照视频位置分别去富源县中医院附近小桥边、文庙城管宣传拦下、福鑫酒店附近拿毒品小马。

2、2019年七、八月,吸毒人员陆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数次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小马吸食,每次300至400元的,每颗小马40元。

3、2019年6月中旬,吸毒人员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小马吸食,每次购买200元至300元的。

2019年8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富源县中安街道龙潭小区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证人宋某某、陆某某、缪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则永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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