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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1404111985********,汉族,中专文化,某驾校保安,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小区*号, 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晋D*****白色现代汽车到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文化广场附近,分三次向吴某某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6包共计1.8克,收款600元。

2.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长治市潞州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户,向王某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1包0.3克,收款70元。

3.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晋D*****白色现代汽车到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小区门口,向陈某某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包共计0.6克,收款200元。

4.2020年5月8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民警在李某某住处长治市潞州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户查获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3包共计6.02克。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共计8.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及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吴某某、王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娄广亚

检察官助理  赵  俊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一张、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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