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38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化州市**厂附近,从一名叫“亚牛”(身份不详,在逃)的男子处获得一批毒品“K粉”、“奶茶”及一个小电子秤。李某某不仅自己吸食,还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卢某某(微信昵称 “小*”,微信号:xiaomi072****)、潘某某等人从中获利。
1、2019年8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粤K59****丰田牌佳美款黑色小汽车到化州市**街道办**酒店后面的一路边处,在其所驾驶的小汽车上,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包毒品“K粉”给卢某某(微信昵称 “小*”,微信号:xiaomi072****)。
2、2019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的一辆小汽车到化州市北岸(地址不详),以25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奶茶”贩卖给潘某某(微信昵称:Rex华D1368676****,微信号:pan09****)。
2019年9月23日凌晨0时许,化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省道S285线化州市**镇**村路段抓获李某某,在其所驾驶的粤K59****丰田牌佳美款黑色小汽车上查获疑似毒品39包、疑似毒品液体1瓶、面值50元及100元人民币各包装疑似毒品1份。经化州市公安局称量和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中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净重0.25克,含有咖啡因成分的净重194.61克,含有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成分的净重1.02克,不含有任何毒品成分的净重374.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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