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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52********,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2019年10月31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林州市****村,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侯某某、郝某某、逯某某等人以0.3克左右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卖出毒品233.77克,共计人民币155843.9元。此外,林州市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0月30日晚上18时许在李某某家检查出含有甲卡西酮的毒品105克、含有咖啡因的毒品43.4克;含有甲卡西酮、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在林州市****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侯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26140元,交易毒品约39.21克;

2、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在林州市****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郝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1547元,交易毒品约2.32克;

3、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在林州市****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逯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20861.9元,交易毒品约31.29克;

4、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10月3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某某生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14820元,交易毒品约22.23克;

5、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朱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1560元,交易毒品约2.34克;

6、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5939元,交易毒品约8.90克;

7、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4640元,交易毒品约6.96克;

8、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任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900元,交易毒品约1.35克;

9、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郭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590元,交易毒品约0.885克;

10、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10月2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17045元,交易毒品约25.57克;

11、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1140元,交易毒品约1.71克;

12、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赵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1000元,交易毒品约1.5克;

13、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秦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2630元,交易毒品约3.95克;

14、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0月2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朱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1370元,交易毒品约2.06克;

15、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10月2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郝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为14071元,交易毒品约21.11克;

16、2017年12月7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逯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4200元,交易毒品约6.3克;

17、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牛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为9300元。交易毒品约13.95克;

18、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4550元,交易毒品约6.825克;

19、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为14320元,交易毒品约21.48克;

20、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2月17日期间,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为8020元,交易毒品约12.03克;

21、2019年春天至2019年10月份,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筋”,交易金额1200元,交易毒品约1.8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6月份至7月份,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元某某在自己家客厅吸食毒品“筋”3次。

2、2019年7月份,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赵某某在自己家吸食毒品“筋”3次,之后还容留赵某某在其家吸食毒品1次,具体时间查不清楚。

另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晚上19时许,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然后到**镇**村李某某家购买毒品时被林州市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侯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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