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现住陕西省武功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的一天上午在武功县**路,被告人李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何某某出售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1克),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在武功县**镇**村李某某家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出售两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2克),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照片等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以贩养吸,情节严重,贩卖海洛因总量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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