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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组)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安里14栋4单元103室其住处,卖给齐某某冰毒0.2克,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230元;

2018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安里14栋4单元103室其住处,卖给齐某某冰毒0.6克,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500元;

2018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安里14栋4单元103室其住处,卖给齐某某冰毒0.4克,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齐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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