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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6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及住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组,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间多次向违法吸毒人员张某某、杨某某、陶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2020年8月18日7时26分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位于耿马自治县**镇**村**组家中的卧室内及李某某的身上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9克,鸦片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尿液提取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可疑物数量核定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清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移交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9克、鸦片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艳珠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光盘1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举证、质证提纲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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