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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9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从上线贩毒人员吴某某(另案处理)处拿到一小包毒品K粉后贩卖给陈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800元,从中获利100元。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超市楼下**商铺查获李某某、陈某某,并从李某某身上搜获1小包白色粉状物品(经称量,净重0.28克,经鉴定,检见氯胺酮成分);从陈某某处搜获手机1部、2小包晶状物品及1小撮白色粉状物品(经称量,2小包晶状物品净重1.68克,未检见常见毒品成分;1小撮白色粉状物品净重0.11克,检见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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