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受吸毒人员侯某某委托购买毒品,李某某收取侯某某300元,以2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一包,在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东街村文化路东一新村侯某某家,二人共同吸食部分毒品,后公安民警将二人抓获,现场从侯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现场扣押、称量、封存。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检验: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扣押、称量、封存笔录;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法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两册、照片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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