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0月29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009年4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梦兰,湖南杨中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站建材城的租房内,通过赊账方式以2000余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十余片及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给王某某(已判刑),并约定王某某将毒品贩卖获利后再还钱。当天晚上10时许,王某某携带上述毒品外出贩卖时被民警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净重1.19克麻古疑似物和4.55克冰毒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搜缴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户口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村委会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称重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医院就诊记录及病历资料、邵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旭珍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13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