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5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巷**号。于2007年至2016年因吸食毒品多次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羁押于驻马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蔡县**街以90元价格从一个“军亮”手中购买一包毒品“老黄皮”,再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侯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四全

代理检察员:张  维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