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街**号**宿舍,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号。因吸食毒品,2010年3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2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9月5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5时许,吸毒人员许某甲通过微信的方式联络李某某购买毒品,双方达成合意后,李某某事先将一包毒品藏于临高**镇**街进入**街的一条小巷西侧一间民宅墙边的杂树旁,随后双方见面进行交易,许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了毒资共计人民币1500元,李某某收取毒资后告知许某甲毒品藏匿的地点,许某甲逐找到该包毒品并取走,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包毒品。经称量和鉴定,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88克,送检检材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1.一部手机、0.88克毒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许某乙、许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一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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