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绰号“啊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田某某贩卖毒品麻黄素药籽2次,共计15颗,经侦查实验,约重1.4175克。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时从其卧室抽屉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3颗,经称量,净重为0.30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3月18日9时48分,被告人李某某在**乡**村**组**号家中被抓获,经口头盘查,其主动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照片一张;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十二组书证;
3.证人李某甲、田某某二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赵正香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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