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5********,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前科人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9年6月2日23时许,禄劝公安局禁毒大队和翠华派出所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昆明市盘龙区**酒店**号房间内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当场在其左侧裤包内查获一个用玉溪和谐烟壳装着的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状)可疑物及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从房间内的茶几上查获一包工作关系人“小周”(化名)向李某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状)可疑物。经称量,从李某某左侧裤包内查获用一个玉溪和谐烟壳装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状)可疑物毛重为3.86克,净重为3.6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状)可疑物毛重为1.36克,净重为1.03克;“小周”(化名)向李某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状)可疑物毛重为0.94克,净重为0.73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卖给工作关系人“小周”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李某某左侧裤包内查获一个用玉溪和谐烟壳装着的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N-苄基异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老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毒品鉴定样品记录及照片、现场称量毒品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伟芬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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