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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031997********,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文盲,户籍所在地蒙自市**镇**路**号**幢**单元**室,现住蒙自市**路**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由蒙自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从个旧大屯一男子处(另案处理)以每颗人民币16元的价格购买了20颗毒品小麻,自己吸食10颗后,于同年6月16日13时30分许,在蒙自市**路**宾馆门口以每颗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10颗毒品小麻卖给吸毒人员普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从普某某身上查获李某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10颗,经称量净重1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

                                 检察官助理:张洁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蒙自市**路**室,联系电话

189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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