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依兰县依兰镇居民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16,2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6小袋。为达成交易,李某甲指使方正县居民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交易、方正县居民李某(另案处理)负责运输。8月30日18时许,李某乙受李某甲指使至方正县往返沙河子村客车上取走装有冰毒7小袋的黑色旅行袋,将其中6小袋送至依兰县“黑子面馆”交予宋某某,1小袋自己留下。19时许,宋某某通知杨某某前来“黑子面馆”交易,二人在卫生间内交易时杨某某取走少部分冰毒返回家中验货。当晚20时许,宋某某携带6小袋冰毒返回依兰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时,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当场搜缴出白色晶体粉末6小袋依法扣押。次日,公安机关在对宋某某住所再次搜查时依法扣押白色晶体粉末1小袋,从李某乙处扣押白色晶体粉末1小袋。经鉴定:被扣押的23.93克白色晶体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李某甲共计贩卖冰毒23.93克。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佟某、李某甲、吴某某、王某的证言;
3.同案犯宋某某、李某乙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依兰县公安局勘验、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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