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15时,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1100元价格向郑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后郑某某按照约定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南门外取到可疑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33克。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宝鼎大厦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微信聊天录像、称量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媛丽
检察官助理:吕永浩
2020年11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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