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8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南昌市新建人,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南昌市新建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新城**栋**单元**室。2019年9月17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双岭派出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8月2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百花洲派出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08月28日因涉嫌贩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接到涉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要李某某帮其购买毒品两包K粉和一包摇头水,并谈好1100元人民币。次日晚李某某通过微信把一收款码发给刘某某,当晚9时许刘某某扫码后通过“花呗”借款付了1100元人民币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在一名叫“**”的男子(在逃)手上花1000元人民币购得两包K粉和一包摇头水,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打出租车赶到本市新建区和园爱都宾馆将上述毒品交给刘某某。
2020 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广兰太道蓝天阳光小区内一麻将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贩卖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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