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3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8********,汉族,中专学历,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1年8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八区污水沟附近,以45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一个麻古和2分冰毒。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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