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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宁蒗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0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7日上午10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云南省丽江市**区**广场,将正在交易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从其左上衣包内搜出零包毒品可疑物一包,计量为0.3克,搜出毒资人民币500元和手机一部;同时在吸毒人员沙某某右裤包内搜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给他的价值500元的零包毒品一包。计量为0.7克。以上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的毒品共计1克。据调查:在同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还贩卖价值70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沙某某的事实。现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和吸毒人员沙某某身上搜出的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沙某某共计1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

2019年8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家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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